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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田水利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 来源:建米软件
    • 2023-08-21 10:36:11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营和管护过程中存在的不少的问题,虽然目前已经有承包经营管理模式、租赁经营管理模式等管理模式被用于水利工程管理,但实践效果依旧不容乐观。

           1、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等经营管理模式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这些管理模式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利益不同的双方,即经营方和使用方。在目前农业生产效益较低的情况下,由于利益冲突,双方矛盾往往难以调和,这些模式的推广与发展也因此受到了制约。

           1.1利润空间狭窄,利益冲突难以解决经营方之所以进行投资和经营,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但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政府对农业水费实行价格管理,在定价时,往往将水费标准压得很低,而又不提供相应的补助,致使经营方往往处于微利或无利可图的境地,甚至有时是负债经营。即使是政府未干预投资者定价的个别项目,也由于农业生产收益过低,在水费过高的情况下,农民会负担不起,为了使项目能够实施下去,经营者不得不被迫将水费标准制定在较低水平,以致自己无法单单依靠水费就能获得合理收益。要想获得收益,经营者往往要进行水面养殖等与农业供水无关的增值项目。这些增值项目常常与农业灌溉相冲突,对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带来不利影响。

           1.2水利设施具有自然垄断性,经营者的违规行为难以被限制由于依靠正常的灌溉供水难以获得收益,很多经营者往往把经营重心放在水面养殖等项目上,放松了对田间输水管道、输水设备的维护与保养,而其他人却很难对此行为进行有效地约束和限制。更有甚者,有经营者通过供水垄断来牟取暴利,严重损害了用水户的权益。

           2、用水户协会经营管理模式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用水户协会由农户参与组成,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农民在灌溉渠道运行与维护方面有了更多的发言权,协会运行成功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参与灌溉管理成为了他们自发的要求,调动了农户参与灌溉渠道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世界广泛认可的管理模式并未完全达到预期目的。

           2.2行政干预用水户协会作为一个法人组织,理应具有独立经营与管理的资格,但是在正常的工作中,如征收水费、维护工程时,往往容易与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等行政机构的工作相交叉,受到他们的干涉,使得协会很难独立工作,一定程度上限制和扼杀了用水户协会的自主性和生命力。

           2.2农民的民主参与不足本应由农民自主推荐、选举产生用水户协会负责人,但在有些地方,参与选举的大都是村干部,有些普通农户并不知情更没有参加,农民的监督权、知情权受到了严重侵犯。

           2.3水利区划与行政区划之间范围不同我国各地的地形地貌差异较大,自然环境不同,水源情况不一样。从了解的情况看,大部分协会是按水系组建的,因此存在协会内县(市)与县(市)、乡(镇)与乡(镇)、村与村之间自然环境不同、需水量不同、行政区域不同的情况,导致农田用水复杂,协调难度大。

           2.4基层协会规模过大基层协会往往以行政村为基础成立,内部又无层次划分,人员过多,利益诉求难以统一,形不成合力,不能充分调整农民参与协会工作的积极性。

           2.5运行经费缺乏协会经费来源于水费,但是由于收取的水费数量有限,协会运行困难,难以对水利工程进行日常维护。

           以上就是小型的农户水利项目管理问题,管理上不够规范,没有标准的管理制度,因此项目建设过程中,选用合适的管理模式可以解决很多问题,保障农业生产工作,创造更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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