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项目建设招标的过程中,存在几个缺点。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一些人为地找借口避免招标,这是一种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各个领导和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推动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但在勘察、设计、监理、检测、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代理、成本咨询等方面,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标。个别领导或行政部门以稳定、内部保护为借口,避免招标或进行暗箱操作。
其次,邀请招标的形式比公开招标更常见。这种方式容易导致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包括回扣、权力交易、虚假投标、私人投标、串通投标、贿赂投标和非法分包等。因此,应该更加严格控制邀请招标项目的审批,并尽量多批公开招标,以避免对优秀投标人的排斥和腐败现象的滋生。
另外,一些地方或部门存在严重的内部保护主义政策。他们试图让本地企业享有更多的项目机会,甚至对项目类型进行了口头规定。即使这些内地企业在资质水平、技术人员质量、机械设备实力等方面严重不足,仍然能够获得较高的中标率。这种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
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违规也是一个问题。一些项目的招标评委由项目行业行政部门、计划委员会、财务局、审计局、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组成。这些部门相互联系,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容易产生行政干预。且有时会让不懂技术的人担任评标专家,严重违反了招标法的规定。
此外,招标程序不规范,随机操作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有时招标不报批,即使报批了,也不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有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是公开招标,但实际上却进行了邀请招标,造成了漏洞百出。随意变更中标单位、更改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等情况也频繁发生。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措拖和对策来改善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首先,严格执行招标范围的规定,包括招标人的批准和建设单位的实施。不按照批准的招标形式进行招标的应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严厉查处。其次,严格控制邀请招标项目的审批,对于非特殊工程,上级主管部门不应批准邀请招标。在施工期短、技术难度不高的项目上推行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的总价承包,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成本和亲密接触问题。在评标过程中,推行附加本评分法,不署名投标,可以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评标工作。此外,还要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加强对其的监管。
通过以上措施和对策,可以进一步改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减少黑手、暗箱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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