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现行工程造价的确定,是根据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以工程量及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基价的方法汇总形成工程直接费用。定额子目基价(即预算价)由人工、材料、机械及其它直接费等部分组成。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如果以工程直接费为100%,构成直接费的人工费占20%,材料占70%~75%左右,机械费占5%左右,由此而论,材料价格取定的高、低将会直接引起工程建设费用的高、低。
事实上,在实际施工时使用的价格,是不会静止不动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建筑材料将会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因素、地区差异、时间差异、供求关系等的状况的变化而处于经常的波动状态之中,无论价格是上涨或下落,其波动是经常的、绝对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产生材料价差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1.国家政策因素
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将会对市场产生巨大的。这种因体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材料价格的变化,即为“制差”。如:98~99年期间国家存贷款利率一再下调,93~95年国家为抑制经济增长过热过快,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2.地区因素
预算定额估价表编制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与同一时期执行该定额的不同地区的材料价格差异,即为“地差”。
3.时间因素
定额估价表编制年度定额材料预算价格与项目实施年度执行材料价格的差异,即为“时差”。
4.供求因素
即市场采购材料因产、供、销系统变化而引起的市场价格变化形成的价差,即为“势差”。
5.地方部门文件因素
由于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部分材料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价差,即为“地方差”。
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动,形成了不同的市场价。在工程实践中,施工企业正是从这个变动市场中直接获得建筑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其形成的产品是动态价格下的产物。动态的价格需要有一个与之相应的动态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国家和建设单位利益,又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使建设工程朝着计划、有序、持续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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