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 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1) 君子协定
君子协议是指合同双方的口头承诺。由于许多工程合同的履行时间跨度较长,如果没有书面协议,一方破坏合同,将给另一方造成巨大损失。
(2) 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 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主体合格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之一。合格主体的主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其次,承包商应当具备承担相应项目的资质。
(4) 合同文字不严格
不严格是不准确的,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签订有效合同,应当反映双方的真实意义。这种反映只依赖于准确和清晰的合同文本。
(5) 合同条款挂一漏万
也就是说,不完整、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违约责任往往被遗漏。违约一旦发生,合同中就没有处理违约的条款。
(6) 无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可以独立存在的合同,是指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合同是没有依据的合同,就像没有无源水一样。
(7) 国际间合同问题
有些合同使用海外文本。由于不同的国情、不同的语言和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能避免。必须在合同中澄清,找出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2. 合同履行阶段的问题
(1) 应沟通的没有沟通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缺乏沟通。有关部门各政,互不沟通,互相推诿。
(2) 应变未变更
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修改原合同,更好地履行合同,实现一定的目的。许多负责履行合同的管理人员缺乏及时变更的意识,导致损失。
(3) 应出具的毕业论文书未出具
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书信,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举措,不容忽视,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4) 未签字确认应签字确认
签证是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正常行为。然而,一些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并不重视这一点。当发生纠纷时,他们也因无法证明而败诉。
(5) 诉讼时效过后应追究
在履中发生诉讼事件,未及时诉诸法律。起诉时发现诉讼时效已超过两年,损失无法挽回。
(6) 不行使应行使的权力
《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抗辩权,但部分企业对抗辩权认识不足,行使不合理。
(7) 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不够重视
并非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证据为原件、与事实有关、盖章、(或)签名、内容明确、不超过期限的。
(8) 合同的履行只注重主要义务的履行,不注重随附义务的履行
有些义务要求对方长期履行。如果在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对方反映,不仅是服务质量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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