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

  • 来源:建米软件
  • 2011-11-01 17:03:15

       风险管理是人们对潜在的意外损失进行辩识、评估、预防和控制的过程。建筑产品与其他产品相比,具有规模大、周期长、生产的单件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比一般产品生产具有更大的风险。正是因为如此,国际上把建设工程风险管理看作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把风险管理和目标控制视为项目管理的两大基础。然而,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在我国建设领域仍然是薄弱环节,尚未形成有效的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体系,使得建筑工程纠纷时有发生、不断升级。因此,加强项目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工程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的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早在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拟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及保单。但是,当时的工程保险主要是在一些利用外资或中外合资的工程项目上实行,国内建设项目的投保率极低。近几年来,随着《建筑法》、《担保法》、《保险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与实施,为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一些地方也陆续开展了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试点工作。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水平仍十分落后,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实行工程保险的范围极为有限,工程担保更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风险管理意识淡薄、思想观念陈旧;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筑市场的供求不平衡,造成施工企业铤而走险;担保人市场尚未形成、保险公司拓展业务能力较差;缺乏工程风险管理的中介咨询机构。

  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工程风险管理作为建设领域的薄弱环节已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重视。因此,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建立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已势在必行。

  (1)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是深化建设体制和建筑业改革的客观要求。

  由于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着管理思想、管理手段、管理方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所以多种法律的、行政的管理手段失控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客观上要求必须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来解决市场经济的问题,用经济手段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形成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多种管理手段有机结合的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管理体系。

  (2)建筑市场运行机制改革实践证明必须加强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建设项目拨款改贷款、建设项目多元化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等改革措施的逐步出台,我国建设正逐步向市场经济迈进。但是,目前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尚不成熟,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比较严重,如垫资垫料承包、拖欠工程款、工期拖延、业主压级压价、施工企业资本金不足等等。再加上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期,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程度高,工程风险因素相应日趋增大,而风险管理在建设领域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仅处于起步阶段,空白点多且管理水平较低,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也相对滞后。因此,突出重点,深入研究,先易后难,积极试点,配套完善,采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合理分析风险和有效调控风险,逐步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已成为事关建筑市场运行机制改革成效的重要环节,加强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势在必行。

  (3)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现状迫切要求推行风险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的特点决定了工程施工阶段技术与环境方面、经济方面、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等诸多风险因素的客观存在。同时,在建筑市场长期处于买方市场的客观条件下,建筑施工企业除承担上述必然风险外,还要承担我国特殊环境和工程承包人被动经济地位所带来的各种人为风险,承受着远远大于业主的风险压力。例如,当前由于对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没有明确规定,使合同条款在履行过程中遇到难题:一是由于对履约担保没有明确规定,发包方趁机任意索要履约保证金,以弥补其资金不足;二是对预付款担保没有明确规定,使发包人对支付工程预付款顾虑重重,担心承包人不守信用,卷款逃生,有的甚至以此为借口要求承包人垫资垫料;三是对业主支付担保没有明确使发包人任意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中的“三角债”,形成恶性循环,使施工单位效益大幅度滑坡,运转步履维艰,借贷无门,甚至导致拖欠企业职工工资,影响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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